安徽省?民政府令第263號
《安徽省?職?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已經2017年1?12?省?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?2017年3?1?起施?。
2017年1?27?
第?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?職?在勞動中因?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,保護?職?健康,根據國務院《?職?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以及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?條 本省?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??單位及其?職?,適?本規定。
第三條 ??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,建?健全?職?勞動保護制度,改善?職?勞動安全衛?條件,對?職?進?勞動安全衛?知識培訓,明確相應機構或者?員負責?職?勞動保護?作。
第四條 婦?享有與男?平等的就業權利。??單位招??員,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?的?種或者崗位外,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??職?或者提?對?職?的錄?標準。
第五條 ??單位應當在與?職?訂?的勞動合同中明確,或者以其他書?形式告知?職?下列事項:
(?) 本單位屬于?職?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;
(?) 崗位?作可能產?的職業危害;
(三) 職業危害防護措施;
(四) 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?作的特別待遇。
第六條 企業職???與??單位訂?的集體合同、?職?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,應當明確?職?勞動保護的內容。?職?10?以上或者占企業職?總數10%以上的,參加集體合同、?職?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?職?代表。
第七條 ??單位不得以?職?結婚、懷孕、?育、哺乳等為由,降低?職??資、福利待遇,辭退?職?,或者單?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?合同。
第?條 對懷孕的?職?,??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:
(?) 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;
(? ) 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?的產前檢查時間,計?勞動時間;
(三) 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適當減輕其勞動量,或者經本?提出,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;
(四) 對懷孕不滿3個?且妊娠反應嚴重,或者懷孕7個?以上的,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?時;
(五) 對懷孕7個?以上的,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,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。
第九條 ?職?有流產先兆,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,本?提出保胎休息的,??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。
第?條 ?職??育或者終?妊娠,??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:
(?) 正常分娩的,休產假98天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
(?) 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?術分娩的,增加產假15天;
(三) ?育多胞胎的,每多?育1個嬰?,增加產假15天;
(四) 懷孕不滿4個?流產的,休產假15天;
(五) 懷孕滿4個?不滿7 個?流產的,休產假42天;
(六) 懷孕7個?以上終?妊娠的,休產假98天;
(七) 《安徽省??與計劃?育條例》規定的產假。
第??條 ?職?休產假,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?育保險待遇。
第??條 ?職?哺乳未滿1周歲嬰?的,??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:
(?) 不延長其勞動時間,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。
(?) 實??作量定額的,相應減少其?作量。
(三)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?時哺乳時間;?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?,每天增加1?時哺乳時間。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?次使?,也可以分開使?。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,計?勞動時間。
第?三條 ??單位應當為懷孕?職?、?職?哺乳提供休息、哺乳?房和必要設施。?勵、引導相鄰的??單位聯合為懷孕?職?、?職?哺乳提供休息、哺乳?房和必要設施。
第?四條 ?職?因?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,申請休息的,??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,安排其休息1?2天。??單位應當給予?職?特殊衛?保護,向?職?發放必要的衛??品。
第?五條 ?職?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,不能適應原崗位?作,申請減輕?作量或者調整?作崗位的,??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。
第?六條 ??單位應當每1?2年為?職?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。檢查時間計?勞動時間,檢查費?由??單位承擔。
第?七條 ??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?作、?產特點,采取有效措施,預防?職?在?作場所遭受性騷擾;制?對?職?的性騷擾,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。
第??條 縣級以上?民政府應當加強對?職?勞動保護?作的領導,督促有關?政部門履??職?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,將??單位履??職?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?社會信?體系。縣級以上??資源和社會保障、安全?產 監督管理、衛?和計劃?育等部門,應當按照各?職責對??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?監督檢查。?持?會、婦?組織依法對??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?監督。
第?九條 ??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、第五條、第?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??資源和社會保障、安全?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?責令限期改正,并依照相關法律、法規給予?政處罰。
第??條 ??單位違反本規定第?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?民政府??資源和社會保障?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按照受侵害?職?每?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,處以罰款。
第???條 ??單位違反本規定,侵害?職?合法權益的,?職?可以依法投訴、舉報、申訴,依法向勞動?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、仲裁,或者依法向?民法院提起訴訟。?職?依法向??資源和社會保障、安全?產監督管理、衛?和計劃?育等部門以及?會、婦?組織投訴、舉報、申訴的,收到投訴、舉報、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、處理,或者在3個?作?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、處理。調查、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?職?。
第???條 本規定?2017年3?1?起施?。
1990年5?19?公布的《安徽省?職?勞動保護實施辦法》同時廢?。